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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2日被黄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在杉木乡、停前镇等地多次架设电猫电网和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10余只,属于在禁猎期利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物证室保管清单、报案材料、黄某某人民政府关于黄某某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柳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4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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