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甲,别名:朱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2月2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前郭县**乡**村家中院内,在禁猎期间内采取立粘网的方式猎取麻雀10余只。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尹某某等证言;
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立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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