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合江县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四川省合江县临江街道兴茂建材厂长江边,使用电瓶、升压器等工具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0.857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740****);
2.案卷证据材料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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