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合江县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四川省合江县临江街道兴茂建材厂长江边,使用电瓶、升压器等工具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0.857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740****);

2.案卷证据材料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