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朱某某先后三次在淅川县灌河流域用地笼捕鱼。经查,朱某某捕鱼区域为鹳河流域淅川县上集镇简营村段水域属于灌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捕鱼工具地笼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某某的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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