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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朱某甲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山**号。2005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0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某使用背包式电瓶在仙居县朱溪镇**寺外溪滩朱溪港内实施非法捕鱼活动,共捕到鲶鱼、白鱼、石斑鱼等共计1.61公斤。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或减轻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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