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取款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搜出1小包海洛因(净重2.1克)、1小包冰毒(净重2.7克)和1小包麻古(净重18.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非法持有毒品2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有抢劫前科,系吸毒人员,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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