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花园**期**号**楼**室。2012 年6 月12 日因吸毒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 月30 日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 年11 月26 日因吸毒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 月3 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26 日8 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汪某某、李某某在该所门前发现被告人朱某某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该所,在其身上查获一小瓶、三小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五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及一小袋疑似麻古、冰毒的混合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毒品总重量12.2克。
经襄樊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上述12.2克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办理毒品案件笔录、毒品现场称重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3.涉案光盘一张(毒品称重视频);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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