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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54********,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文盲,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民警在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一支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管制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强

检察官助理:伍顺莉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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