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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楼**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3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因欠被告人朱某某借款未按期归还,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到张某某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大厦**楼向其索要债务未果,随后被告人朱某某组织老年人、妇女将张某某拘禁在办公室不让其离开,直至2014年2月27日经公安机关强行处置后,张某某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滨海县公安局依法冻结朱某某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2157.32元;查封朱某某位于盐城市区**小区**幢**室1套、盐城市区**路**号**幢**室1套、盐城市区**路**号20幢**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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