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安诺睿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组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安诺睿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睿馨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53号,2015年5月25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安诺睿馨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组长。
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顾某某、汪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安诺睿馨公司名义,通过组织推荐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养老服务、艺术品等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8%-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客户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统计,安诺睿馨公司共向8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5581万余元,吸收资金主要流向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担任业务员、组长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7.06万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补充报告、投资人报案受理登记表、居家服务合同、收据、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倪某某、陈某甲、柏某某、裘某某、李某乙、斯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沈某某、陈某乙、傅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以及同案犯汪某某、顾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结伙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冠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侦查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