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片**号,现住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片**号,系淮南市**预制厂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淮南市**预制厂名义与甲方淮南市上窑林场(相关负责人周某某等人已起诉)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上窑林场以位于上窑国家森林公园内的青年林南侧58亩土地入股,淮南市**预制厂出资,合作建设迎湖生态观光园项目,之后双方根据项目经营情况,确定收益管理办法,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朱某某与淮南市上窑林场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整修水塘、修路、建设楼房等,2013年下半年被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发现后,朱某某停止项目建设并将已建楼房拆除,并恢复部分林地。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淮南市上窑林场迎湖生态观光园项目拆除前占用林地面积为13543.48平方米(20.3152亩),其中在拆除前对林地原有植被遭受破坏、灭失,原有的林业生产条件毁坏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的面积为7538.98平方米(11.3085亩,已扣除原有水塘面积1037.46平方米(1.5562亩)),在拆除前对林地原有植被遭受破坏、灭失,原有的林业生产条件毁坏轻微,可恢复林业生产的面积为4967.04平方米(7.450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现场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合法手续擅自建设迎湖生态观光园项目,非法占用上窑国家森林公园林地20.3152亩,其中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1.308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