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个体工商户经营乐平市塔前罗家砒采石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今,被告人朱某某在2018年已办理1.2公顷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情况下仍超面积非法占用林地,组织挖机、铲车等设备在塔前镇罗家砒采石场矿区内山场进行采石作业,施工区域内原有林业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乐平市塔前罗家砒采石场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新增占用林地面积33.902亩,其中商品林地25.379亩(含复绿面积10.311亩),公益林地8.523亩(含复绿面积0.693亩)。所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灭失,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改变了林地的用途。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11月2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胡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社会调查报告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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