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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排**号。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6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2日、2018年3月6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朱某某承包了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京哈高速公路两侧的部分防护林地,用于林下养殖,后朱某某在其承包的林地建设**厂并经营至2016年。经鉴定,位于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的朱某某经营的**厂占用土地类别为有林地和农村道路,占用林地资源总面积为12.29亩(8193.49平方米),其中占用的有林地面积为12.17亩(8114.0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为0.12亩(79.5平方米)。被占用的林地资源已用于建房、堆占、硬化、生产水泥砖,林地用途被改变;被占用的林地原有土壤表层己遭毁坏,土壤结构发生破坏,原有林地枯枝落叶层和腐殖质层已消失,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己丧失。

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将其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占用林地资源面积、土地类别及毁坏程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秀明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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