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现住址安远县**镇**道,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网店店名为“华泰液压压油管”购买了一根钢管,同时期在其他网店购买了瞄准激光、瞄准镜支架、枪管、固定套筒等配件。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朱某某在安远县龙布镇过境大道其经营的某某铝合金店内的厨房里将网上购买的钢管、瞄准激光、固定套筒等配件组装成一把枪,并于当晚将枪带回其双芫乡固营村大田面组老家,在后山以对木板瞄准击发的方式进行试枪,试射第一枪就把枪管(钢管)炸裂,致枪无法使用,之后朱某某将枪带回其经营的铝合金门窗店放置在杂物堆里。2019年1月20日,朱某某在网店“冠煌家纺”再次购买了一根钢管,并于2019年1月底的一天,在其经营的铝合金店内的厨房将购买的钢管与之前购买的瞄准激光、固定套筒等配件再次组装成一把枪支,并于当晚带着枪到老家后山对着木板瞄准击发,试了3、4枪,枪支能够正常击发,但因无法校准,打不准目标,朱某某便将该枪支闲置在自己老家二楼卧室衣柜顶部,之后没有在拿出使用。
2019年12月25日,龙布派出所民警接到上级情报信息后立即前往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某某铝合金门窗店调查情况,在**乡**村**组老家,在二楼卧室衣柜顶部找到枪支及射钉器、钢柱,民警依法将枪支及配件扣押。2019年12月30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某处扣押的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20年1月11日,安远县公安局龙布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朱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朱某某自行骑摩托车到达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购零配件以自行组装的形式,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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