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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微微,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9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4月15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在“奶茶配送屋”、王者荣耀等33个微信群内发布卖淫招嫖信息,上述微信群成员累计达12,773,去重后为5,413,减去发送信息后加入成员数后的数量为5,104。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封存笔录及封存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到涉案苹果手机一部并予以封存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及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的苹果手机进行检验,对微信数据进行提取,获取了被告人朱某某的涉案微信信息、加入的微信群群名情况及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的情况。

3.被告人朱某某微信群内发送违法犯罪信息整理汇总表,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账号为“vivian_z_h_u_”的微信号在33个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微信群成员累计达12,773,去重后为5,413,减去发送信息后加入成员数后的数量为5,104。

4.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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