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市**镇**村西**号,现住郑州**区**街**路海珀蓝轩**号楼**单元**楼**号**房间。曾因赌博,于2001年8月1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十元。因本次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06月0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20年0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0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海珀蓝轩10号楼1单元21楼39号喜客青年公寓租住的D房间阳台,跳窗进入隔壁被害人郭某某租住的E房间卫生间,趁被害人郭某某熟睡之机,使用手机对郭某某的睡觉状态进行偷拍,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受到惊吓而生病。被害人郭某某被惊醒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跳窗逃窜。经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2020年6月1日测评,郭某某患有重度焦虑和重度抑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反映、河南省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到案经过、照片等;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斌

检察官助理:张世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