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未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县黎族自治县城北派出所,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区**房。朱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2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3因本案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才姗,工作单位: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2200711845142。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与被害人吴某甲分手后,曾多次对吴某甲进行骚扰。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在五指山市山庄路A8酒吧门口遇见吴某甲和一名男子一同离开,便怀疑吴某甲和那名男子有暧昧关系,随后独自来到吴某甲位于五指山市锦绣花园小区7栋3单元601房的住处,在门口处敲打房门、叫喊吴某甲,见无人应答,便怀疑房屋内吴某甲故意躲避,于是打开601房外层铁门,并用脚踹开内层防盗门进入601房内,见房屋内客厅无人,主卧室房门紧锁,便用脚踹开主卧室房门进入卧室内,朱某某见到躲藏在卧室内的吴某甲及其那名男子,就与吴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并动手殴打吴某甲,随后在601房内卧室、客厅、房外楼梯等多处对吴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1证人证言:吴某乙、陈某某等证言;
1被害人陈述:吴某甲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笔录 ;
6.视频监控: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故强行闯进他人住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仕勇
书 记 员:王涌天
2020年9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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