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放火案)_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94********,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放火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放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4月1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11月22日中午某时,被告人朱某某持斧子将宁安市**镇**村村民被害人郭某某家西侧监控电线砍断后,从窗户进入郭某某(男,48岁)家中,用斧子将郭某某家中洗衣机、冰箱、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后从窗户离开郭某某家。经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078元。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被告人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放火罪

2018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家窗户砸坏后进入屋内,使用打火机将郭某某北侧房屋内炕上的被褥点燃后离开,致郭某某北屋铝合金拉门和厨房棚顶扣板被烧变形,火势被周围村民和宁安市公安局沙兰派出所专职消防队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被告人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气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曹某某、郑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且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对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学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诉讼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