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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集资诈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平安人寿平阳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投资平安集团投资理财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甲、谢某某等15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00万余元,扣除已返还的部分回报,实际骗取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款项支付被害人黄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高额回报,高利放贷和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SMAX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甲、谢某某、周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苹果XSMAX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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