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淳安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淳安县********经营******部,通过*****网店对外销售假冒迪奥品牌注册商标的5ml香水小样(“粉色甜心”、“黄色甜心”、“粉色魅惑”、“紫色魅惑”、“真我浓香”、“真我淡香”等)。经查证,*****网店对外销售假冒迪奥品牌5ml香水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0余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淳安县******经营部查获带有迪奥品牌商标标识的无盒5ml香水小样432件,带盒5ml香水小样6967件,手机26部及电脑15台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鉴定,上述查获的带有迪奥商标标识的5ml香水小样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估价,上述待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证明、迪奥公司委托书、注册商标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淘宝店铺售卖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王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刘某某、吴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迪奥香水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抽样笔录等;
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和电脑中提取的数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及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 汪文静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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