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吉林省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曾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的处罚,因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其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洮南市金田农业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张某甲、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孙某某、董某甲、张某乙、董某乙、张某丙十一户农民销售过期劣质农药“净泽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给十一户农民种植玉米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十一户农民受损金额为49074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叶某某、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董某甲、张某甲、董某乙、丁某某、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过期农药,使他人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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