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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1********,广西浦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浦北县**镇**街**号,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巷**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接到越南人“阿方”(另案处理)的微信****,“阿方”让其晚上从凭祥市运送8名越南籍人员到南宁市再转去广东省,承诺每人的运送路费是人民币850元。朱某某随即安排手机号码为“1355797****”的男子(另案处理)去运送。次日凌晨,该男子联系朱某某,因其车子无法运送那么多人就让朱某某过来帮忙运送并发定位给他,于是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Y的宝骏730面包车导航到凭祥市城郊接到了这8名越南籍人员,在开车前往南宁市途经凭祥市夏石镇夏石中学附近时,朱某某发现有车跟踪,便将车停在路边后逃跑。经查,车上的8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

2、2020年5月24 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外号为“爽歪歪”的老板(另案处理)电话,让其晚上从横县服务区接22名欲偷渡回越南的越南籍人员到南宁市,承诺每人的运送路费是人民币100元。随后,朱某某即联系其侄子朱某乙(另案处理),两人分别驾驶面包车于5日凌晨到横县服务区旁的修理厂附近。朱某乙接到了13名越南籍人员,朱某某接到了9名越南籍人员回南宁。当天凌晨3时许,朱某某将这22名越南人安排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常乐街的“**旅馆”和“***旅馆”住下,等待他人接应。25 日7时30分许,该22名越南籍人员被查获。经查,22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

3、2020年6月9 日,“小爱”(另案处理)联系朱某某,让其到福建省龙海县运送9名欲偷渡回越南的越南籍人员到南宁市,承诺每人的运送路费是人民币500元,之后“小爱”分3次转了6500元人民币给朱某某。于是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P的面包车从南宁出发按定位到达福建省指定地点,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开车将10名越南籍人员(其中1名为小男孩)送到,朱某某接上这10名越南籍人员后就开车前往南宁市。11日8时10分许,在经过南宁东收费站时被查获。经查,10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

4、2020年6 月10 日左右,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朱某某,让其到崇左市天等县接20名越南籍人员到南宁市,承诺每人的运送路费是人民币200元。因朱某某还在福建接人,其就安排哥哥朱某丙(另案处理)和“秃头”吕某某(另案处理)去运送。11日早上,朱某丙和吕某某分别驾驶车牌号为桂A****P的面包车和桂F****2 的越野车前往天等县,通过陆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发送的定位到达天等高速路出口附近****,朱某丙接到了8名越南籍人员,吕某某接到了12名越南籍人员前往南宁。途中朱某丙接到朱某某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吕某某在三岸服务区放下其中2人后继续送往南宁五合,在到达五合附近时被查获。经查,18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手续。

朱某某归案后,电话动员其哥哥朱某丙投案自首。同时根据朱某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民警抓获了涉案的吕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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