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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及被害人近亲属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受徐某甲雇佣,到天长市**镇**村**队景某甲、景某乙等三家的建房工地吊混凝土。当日15时50分左右,在临时负责工地的被害人徐某乙要求下,朱某某将二楼作配重的五包水泥往地面吊运,第一次向下吊运三包水泥时,以其余两包水泥和徐某乙作配重完成吊运,随后在吊运剩余两包水泥时,朱某某让被害人徐某乙、王某甲二人作配重,致使二人从二楼阳台坠落地面致伤。经医院抢救治疗,王某甲康复,徐某乙因救治无效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高坠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徐某甲、景某乙、朱某某向王某甲、徐某乙支付了医疗费用,并给予了补偿。王某甲、徐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资质信息查询结果单、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医院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徐某丁、景某丙、徐某甲、王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吊机操作的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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