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89********,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园**幢**室,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孔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K3****号的中型普通货车在扬州市邗江区**镇**电力有限公司二车间门口水泥场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将被害人谭某某撞倒,后被害人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系因车辆作用至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谭某某近亲属孔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汤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艳丽
检察官助理 郭永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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