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10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横店街中天建筑工地2号楼施工现场,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叉车,将正在工地午休的工人梅某某碾压致死。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被害人梅某某系头部及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公司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病历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华某某、马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吕某某、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7月2日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25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