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8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饮酒后前往大竹县周家镇西河口水库玩耍,因当天下暴雨河水上涨,袁某某事先在西河口桥边河里下网捞鱼,发现有人动了自己的网便脱掉外衣裤下河游到对岸追拦未果。随后袁某某穿着内裤来到桥边喊周围的人下河游泳,其他人均表示不愿意下水。后被告人朱某某开玩笑便将袁某某放在岸上的一只拖鞋扔进河里,袁某某见状跳入河中寻找拖鞋,在其游出几十米远后方才抓住了掉入河中的拖鞋,此时被告人朱某某又将袁某某的另一只拖鞋也扔进河中,在袁某某又游泳去捡另一只拖鞋时不幸被卷入水中沉入水底。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吴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等书证;4.现勘、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在暴雨后河水湍急的河中发生危险,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直接导致被害人袁某某溺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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