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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起诉书)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曾用名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0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晚上,因2019年1月6日凌晨常某某、吉某甲与余某某、成某某等人在言语上产生矛盾,常某某便邀约被告人朱某某、吉某某等人后,打电话给余某某一方约战。在9日凌晨的时候,余某某、许某某等7人来到县城廉租房阳光左岸KTV楼下。常某某、朱某某等10余人从KTV楼上下来,双方就拿烟灰缸、木棒、锥形桶等工具相互打斗,持续追打到街道上。在次过程中,朱某某答应常某某帮其打架,并叫常某某打来还掉,双方就开始互殴;在电梯门口第一次发生打架停手后,朱某某提着拖鞋打对方的人,又引发双方打架,在人行道上成某某用脚踢对方的人;后成某甲一方看见对方从楼上下来的人多就往青合锦城方向跑,朱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等人便跟着追,在庞克酒吧往上的拐弯处时胡浩明摔倒被追上的人殴打,吴某某踢了许某某脸一脚,成某某用脚踢对方的人。打斗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成某某、余某某、朱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燕

助理检察员:朱韫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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