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下线张某某(已起诉)、上线“阿荣”(身份未核实)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而在张某某、“阿荣”中间提供接洽信息,为二人转发用于地下六合彩交易的银行卡信息。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张某某向朱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杨某某,xxxx4)投注地下六合彩40余期,投注金额680万元。2018年11月13日,朱某某将本人账户转发给张某某,收到张某某转给“阿荣”赌资15万元钱,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流水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交易,为他人转发交易账号,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亦芬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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