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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刘雨军、谭鸡武、杨某某、甘某某、邱某某(均另案起诉)在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巷**号**楼办公室内,多次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1月7日2时许,上述被告人及五同案人在上址聚赌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300元、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韦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人刘雨军、谭鸡武、杨某某、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35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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