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刘雨军、谭鸡武、杨某某、甘某某、邱某某(均另案起诉)在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巷**号**楼办公室内,多次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1月7日2时许,上述被告人及五同案人在上址聚赌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300元、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韦某某等的证言;
3、同案人刘雨军、谭鸡武、杨某某、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35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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