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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赌博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突泉县,住突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创建 “娱乐群”的微信麻将群,往群内发送虚拟房间号链接,组织群内成员进行“麻将”网络赌博,截至案发已查出微信群内累计参赌人员20人,朱某某通过收取桌费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庆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6.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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