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蒋某(另案处理)在安吉县**街道**小区一租房内,召集赌客王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合伙共计抽头2万6千余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单独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3千余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泮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同案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如砉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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