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79********,汉族,职业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内多次接受甘某某、廖某某、莫某某、韦某某、马某某等人的“****”投注,并通过“****”网站进行下注赌博,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51074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5166.84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下注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廖某某、莫某某、韦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牡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四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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