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善县**镇**村**村**号。2015年3月3日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嘉善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十日;2015年6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2日因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嘉善县**镇**村**号的家中,组织顾某某、陆某某等赌博人员以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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