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特钢压延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将江阴市**镇**村**号江阴**特钢压延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给沈某某(已判决)聚众赌博2次,共计抽到庄风款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将上述地点提供给薛某某(已判决)聚众赌博2次,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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