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涟源市****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妇女主任兼计育专干,住涟源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将该案公诉至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经传唤不到案为由,将该案退回我院。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计三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下半年,娄新高速公路项目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日升村征地。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日升村民委员会委员、妇女主任兼计育专干,协助蓝田街道办事处对该村进行征地丈量、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涟源市国土局征地拆迁事务局负责征地丈量登记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已判刑),采取虚报征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741.3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中,以梁某某的名义虚报0.5906亩水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1403.3元;以廖某某的名义虚报0.6542亩和0.4313亩水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93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741.3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本院公诉科干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蓝田街道办事处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行选举结果的通报、征地丈量原始记录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柳某某、柳某甲、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增华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
3.涉案款物:2014年7月31日,朱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741.3元,暂扣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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