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9********,汉族,在职本科,中共党员,现任**,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路私人住宅(无门牌号码)。因涉嫌贪污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由封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初,封某某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收到肇庆市慈善会转来的一笔50万元扶贫资金,时任都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蔡某某应时任都平镇**朱某某的要求,先后以“三洲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款”、“作三洲村发展经济款”、“三洲村发展集体经济款”名义分5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笔用支票共取现20万元扶贫款,并将该20万元交给朱某某保管。2013年春节后,朱某某让蔡某某制作了26万元的支出单平账,其中20万元为虚构支出,且部分支出单无相关人员签名。前述朱某某套取的20万元,朱某某辩称4.2万元用于土特产、酒水款支出,包括:2012年,宴请团省委张某某等人,共花费了2万元左右的土特产、酒水支出;2012年,为增加都平镇的经济总量,引进都平镇灰沙砖厂,朱某某一行人带了约1.2万元的土特产、酒水等到省林业厅咨询情况,并在广州的某个酒店一起用餐;2012年,都平镇班子成员、各村支书主任前往阳江、高明区学习交流,带了几十份土特产,一万元左右。余下15.8万元朱某某不能说清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若干;2.证人证言若干;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若干;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下属蔡某某,以虚构内容、虚开开支、虚假平账的方式,在明知是扶贫款的情况下,骗取扶贫款20万元,其中支出土特产、酒水款约4.2万元,余下15.8万元不能说清去向,由其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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