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市和平区**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乡**村**,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园**号楼**。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2日经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街道**村(以下简称**村)**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以他人的名义制作虚假拆迁补偿材料,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雷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剩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王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手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1274098元,包括拆迁补偿款927538元、回迁房三套(扣房款346560元)。
(二)2011年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张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剩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匡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手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425268元,包括拆迁补偿款165348元、回迁房二套(扣房款259920元)。
(三)2011年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马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剩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付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手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1153095元,包括拆迁补偿款979815元、回迁房一套(扣房款173280元)。
(四)2011年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杨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剩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潘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手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896523元,包括拆迁补偿款723243元、回迁房一套(扣房款173280元)。
(五)2011年在**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朱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剩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房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的拆迁补偿手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851900元,包括拆迁补偿款591980元、回迁房三套(扣房款259920元)。
二、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李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以**村委会的名义为李某某出具了一份虚假内容的土地承包协议,使李某某的小吃部、食杂店在拆迁时以承包地的补偿标准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李某某给予的5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郑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以**村委会的名义为郑世凯出具了一份虚假内容的土地承包协议,使郑某某的饭店在拆迁中以承包地的补偿标准获得拆迁补偿款,于2011年9月某日收受郑某某给予的20万元。
(三)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姚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为姚某某谋取利益,于2011年收受姚萍给予的30万元、5部苹果牌手机。
(四)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何金生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为何某某谋取利益,于2010年11月份、2011年春节前收受何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
(五)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杨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为杨某某虚增拆迁面积谋取利益,于2010年先后收受杨某某给予的5万元和一辆斯巴鲁牌汽车(购买价格254800元)。
(六)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刘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帮助刘某某女儿刘某甲多得拆迁补偿款,于2011年收受刘某某给予的15万元。
(七)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村拆迁过程中为林某某的企业出具村委会证明,向林某某索要好处费,于2013年9月某日收到林某某给予的50万元。
(八)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李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为李某某谋取利益,于2011年初收受李某某给予的30万元。
(九)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甲部书记协助政府负责该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受胡某某请托,在**村拆迁过程中为胡某某谋取利益,于2011年收受胡某某给予的20万元。
2018年10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朱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拆迁补偿档案、拆迁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及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某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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