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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19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初开始利用网络贩卖淫秽视频。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街道办**厂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在其宿舍内缴获涉案手机两部。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手机相册有幼女淫秽视频374部,幼女淫秽图片2320张;在其手机百度网盘中存有103部淫秽视频,有淫秽图片56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1226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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