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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田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大学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粉末2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卖给田某某,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元。

2、2019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镇**学院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粉末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卖给田某某。

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收取田某某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准备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物0.2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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