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组**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林某某电话约定在本区武湖农场兴隆路老农业银行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在上述地点将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小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某某的车辆被公安民警拦停,其立即将一个化妆镜盒从车窗扔出。公安民警从该化妆镜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5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2小管,从林某某处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小管,从被告人朱某某车辆里搜缴毒资人民币300元。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2.24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