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陈乔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镇****村**组家中,卖给何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俗称“麻果”,净重0.46克),随后,朱某某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毒品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75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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