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被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吸毒人员莫某某用微信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朱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扫码支付了四百元人民币给朱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冰毒。两人约定于次日是中午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栋**号朱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8月28日12时许莫某某来到朱某某的家中,朱某某把莫某某带至客厅走廊左边的第一间小房间里,朱某某拿出两袋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封口袋,把较小的一袋装有白色状晶体的塑料封口袋交给莫某某,莫某某用卫生纸将其包裹后放进了自己裤子左边的口袋里,朱某某把另一袋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封口袋,放在了房间内电脑桌左边的第一个抽屉里。后朱某某送莫某某离开家时在家门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过搜查,民警在朱某某电脑桌下抽屉里查获的一袋装有白色晶体的可疑毒品,在莫某某裤子左边口袋里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一袋装有白色晶体可疑毒品,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二人被查获的白色晶体进行毒品定性分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供述、五、鉴定结论、六、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