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12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号,现住西某某**村**组**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于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两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在安顺市西某某华西办管元村朱某某的家中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周某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从朱某某处查获人民币5400元,其中500元为周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从朱某某家楼道查获毒品疑似物7小包。案发后经称量,从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78克,从楼道查获的7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2.4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的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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