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朱某某向丁某某、代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8年夏至2019年6月期间,吸毒人员丁某某、代某某至少3次从朱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价格每克500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最后一次,丁某某在2019年6月19日17时21分通过微信支付朱某某800元、17时4分支付朱某某500元,6月20日19时59分通过微信支付朱某某1000元,3次共计2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朱某某通过苏州至霍邱经济开发区白庙村大巴车将2克毒品冰毒带给丁某某、代某某。
二、朱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8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2.2019年9月23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8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朱某某交给王某某一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3. 2019年10月7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元、700元共计8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2019年10月8日凌晨,王某某因感觉前一次购买的毒品冰毒不纯,没过瘾,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600元再次购买毒品,后在河南省固始县境内与开车送毒品的朱某某见面,朱某某当场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4.2019年10月1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带着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七一大桥附近,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5.2019年10月17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8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到霍某某经济开发区白庙街道一KTV门口,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6.2019年10月2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带着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一超市门口,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7.2019年10月29日、10月31日,王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共2000元购买毒品,后王某某两次到河南省固始县境内,朱某某共交给王某某毒品冰毒至少1克。
8.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99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一宾馆门口,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9.2019年12月15日,王某某联系朱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500元,欠500元,后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某,王某某按图片显示的位置,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一KTV门前的水管下面取到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毒品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外面裹了卫生纸。
10. 2020年1月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一KTV门口,在朱某某的白色荣威越野车上,朱某某当面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11. 2020年1月7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一超市门口,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12.2020年1月1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某,王某某按图片所示,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一KTV门前的水管下面取到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
13.2020年1月22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街道一超市门口,在朱某某的白色荣威车上,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5克,冰毒用透明自封袋包装。
14.2020年2月8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朱某某共计24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王某某,王某某按图片所示,到霍某某经济开发区**街道**局门前一变压器下取到毒品冰毒2包,每包至少0.5克,毒品用透明自封袋包装,外面包裹餐巾纸。
15.2020年2月16日晚上,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200元购买毒品,因新冠肺炎疫情朱某某被隔离,当天未交付毒品。一周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通知王某某到霍某某马店镇张井村等候,王某某开车带着罗浩,在朱某某的荣威越野车上,朱某某交给王某某毒品冰毒2包,每包至少0.5克。
16.2020年4月18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00元购买毒品,王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徐集乡一道路边,朱某某交给王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2克。
三、朱某某向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2月9日下午,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驾驶自己的奔驰轿车带着王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与朱某某见面,见面后何某某让王某某下车取毒品,朱某某将2包毒品冰毒交给王某某,每包至少0.6克,合计至少1.2克。
2.2019年12月17日晚上,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1.2克。
3.2020年1月16日下午,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镇,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1.2克。
4.2020年1月28日下午,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到河南固始县陈集镇,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6克。
5. 2020年1月31日晚上,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支付朱某某共计10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何某某,何某某按图片所示,到霍某某经济开发区**道班边上取到1包毒品冰毒,至少0.6克,毒品用餐巾纸包裹。
6.2020年2月1日晚上,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何某某,何某某按图片所示,到霍某某经济开发区**道班边上取到1包毒品冰毒,至少0.6克,毒品用餐巾纸包裹。
7.2020年2月2日下午,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朱某某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图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给何某某,何某某按图片所示,到霍某某经济开发区**道班边上取到1包毒品冰毒,至少0.6克,毒品用餐巾纸包裹。
8.2020年2月22日下午,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24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到霍某某马店镇茶庵村豫皖两省交界处,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1.4克。
9. 2020年2月29日凌晨,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2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到河南固始县陈集镇,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6克,毒品用药盒包装。
10.2020年4月21日晚上,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某1700元购买毒品,何某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七一大桥附近,朱某某当面交给何某某1包毒品冰毒,至少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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