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琴,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马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琴在陈某某处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交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后吴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8号苑门前以400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次日17时许,马尔安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通过设卡盘查方式在马某某市美谷街国道317线依法挡获运输毒品的邓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8.41克,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疑似冰毒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琴在陈某某处以赊账3825元的方式购买15克冰毒交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8号苑门同邓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白色不明材质晶体14.86克及6000元现金。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扣押的不明材质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朱琴在成都市成华区枫丹路382号“希曼喜程酒店”2002号房间被成都市抚琴派出所民警依法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的一个黑色长方形密码盒搜查出两袋白色不明材质晶体(净重为2.03克)。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扣押的不明材质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吴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琴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琴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琴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四川省人民法院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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