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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万宁市**镇**加油站处,将一包毒品以1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并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林某某处扣押毒品1包(净重0.73克,属甲基苯丙胺成份),从朱某某处扣押毒品2包(净重1.3克,属海洛因)及现金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茂和

2016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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