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宅**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万宁市**镇**加油站处,将一包毒品以1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并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林某某处扣押毒品1包(净重0.73克,属甲基苯丙胺成份),从朱某某处扣押毒品2包(净重1.3克,属海洛因)及现金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茂和
2016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