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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在铜山区新区街道高家营南边幼儿园门口,被告人朱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袋,共计约0.7克。

2、2020年1月25日, 在铜山区新区街道高家营南边幼儿园门口,被告人朱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袋,共计约0.7克。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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