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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街社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同年11月6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镇雄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2月20日,镇雄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镇雄县地税局门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八小包,经称量净重1.0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昭通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316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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