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昭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2时40分许,朱某某在昭阳区**学门口贩卖毒品给赵某某,民警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24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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