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25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0时许,***派出所民警接一匿名男子报案称:巧某某**安置点旁边的一快餐店老板朱某某会贩卖毒品给别人。接报后,巧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安置点旁边的一快餐店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经查,朱某某供述其于2020年6月至今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黄四儿(黄某某)、周某某(邹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分别指认朱某某贩卖过毒品给他们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检察官助理:高开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本案证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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